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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引纠纷 法院依法维权益

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09-06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单迪迪)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多劳多得,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约定工资的情形非常常见。员工离职后向用人单位索要提成,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应当如何维权?近日,巨野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A公司,2023年9月14日离职。张某的基本工资为2800元,A公司拖欠张某2023年8月份工资2300元以及2023年9月份14天的工资1307元。张某在职期间促成A公司成交业务量为50000元,离职后A公司又实际收到张某促成的货款150000元。双方在录音中确认提成比例150000元以下的为3%,150000元以上的为4%。原告向申请劳动仲裁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业务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未有书面约定,但双方自认基本工资为2800元,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辩称,9月份张某工作了13天,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显示,9月14日其仍在与A公司负责人沟通业务,对原告主张的9月份工作14天,法院予以确认。因此,A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数额为410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离职后收到的150000元,被告辩称全部计算到新的业务员业绩中,不应再支付给原告,与法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告离职对于后续服务客户肯定会带来影响,被告会因此额外支出相应的费用,原告仍要求按照3%的比例要求业务提成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酌定对该部分业务提成按照2.5%的比例支付,数额为3750元。以上确定A公司应支付张某的金额为985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说业务提成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考虑到离职对于后续服务客户会带来影响,被告会因此额外支出相应的费用,对于原告离职后被告收到的销售回款,原告仍要求被告按照在职职工的比例支付业务提成略有不妥,法院酌定对该部分业务提成比例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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