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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作者: 中国荷泽网 来源: 中国荷泽网 发表时间:2024-10-01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姜培军) 7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

通知明确,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文件的要求,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1258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551元。最高月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82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91元。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21258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820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在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协议中个人分摊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可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当地均无自有住房并在当地租赁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租赁期间,可灵活办理租赁住房提取业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取消借款申请人“近6个月无公积金贷款结清记录”及“近6个月内无公积金支取记录”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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