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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10-01
“田法官,这样解决这个案件,不仅有效化解了我们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也解决了被告与发包方之间的误解,不仅是双赢,更是多赢。”日前,原告代理人满意地向成武县法院民二庭法官田家升竖起了大拇指。
这一切还得从两部电梯说起。某学校将建设教学楼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被告建筑公司后,原告中标教学楼的四部电梯安装和采购项目。后来,原告从江苏一电梯生产厂家购买电梯并组织工人安装。但是,学校在使用其中两部电梯的过程中,接连出现电梯运行速度慢、电梯门开合不灵敏、超载不提示等问题,给师生上下楼带来了不便和安全隐患。
被告和学校均质疑原告采购和安装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指责被告言而无信。“电梯是特种设备,频繁使用难免出现小故障,但这不是被告不付款的理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为卖方交付电梯后15天内,其间如发现电梯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发现问题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公司。但被告及学校并没有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电梯质量提出异议。至原告起诉时,电梯仍然存在使用故障。学校此前已将该笔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建筑公司,并表示如原告不解决好电梯的故障,建筑公司不得将电梯的价款及安装费用支付给原告。
“你们公司还好意思起诉我们,两部电梯都运行不畅。要钱可以,但必须把故障解决了,你们的电梯就是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员工在开庭前愤怒地说。
双方依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出于对师生安全问题的考虑,耐心地跟原告沟通:“你们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就是电梯出现了故障,故障一天不解决,学校方就一刻不安心,你们的电梯价款及安装费用就无法及时到位。我看这样,你们再让生产电梯的厂家派技术人员再来一次,叫上学校和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共同监督电梯的维修和调试,看看能不能将问题解决。”
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原告同意邀请厂家的技术人员对两部电梯进行现场维修和调试,并针对学校师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太好了,这电梯门终于能正常开关了,两部电梯的运行速度也上来了。”学校负责人露出了喜悦之情。
建筑公司负责人随即和学校方进行了商议,一致同意将电梯的价款及安装费尽快支付给原告。至此,这场因电梯故障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通讯员 刘璇 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