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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10-01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作业。
(2)厂区、厂房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天气恶劣时不得超过10千米/小时,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3)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较大和易滚动的货物应用绳索拴牢,对于超出车厢的货物应备有托架。
(4)装载超过规定的不可拆解货物时,必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派专人押运,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和要求行驶。
(5)装运炽热货物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的规定。
(6)装卸时,汽车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装卸货物的同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7)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8)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9)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