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陈静奎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县法院柳林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被告王某某经营的某女装店铺,原告杨女士咨询一款双面羊绒大衣是什么材质的,店铺客服回答为“羊绒”,又咨询“羊绒含量多少呢”,店铺客服回答“90”。咨询后,原告在该店铺购买了三件该款衣服,每件实付款975元,共计款2925元。原告收到货后,商品标签成分标注为:100%聚酯纤维。随后,原告支付检测费180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面料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100%。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承担商品检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涉案商品在店铺展示的标签为“双面羊绒大衣”,且在原告下单前与被告店铺客服沟通,被明确告知案涉服装羊绒为90%,但经检测面料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100%,可以认定被告在出售案涉商品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原告购买,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2925元并三倍赔偿8775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对商品检测支出必要合理费用18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商品检测费18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退还原告杨某某购物款2925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杨某某8775元;原告杨某某退还被告王某某案涉三件女中长款大衣(如原告不能退还货物,则应按购买价格折抵购物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商品检测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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