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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患疾病陷困境 妻子诉讼离婚被驳回

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11-08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姚红梅 周莹莹) 夫妻本是同林鸟,应当相濡以沫,但生活中不乏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况发生。如果夫妻一方婚内身患重病,另一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法院又会如何审理?日前,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朱某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朱小某。因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24年3月带着女儿去外地生活,并于8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自己抚养婚生女孩,被告支付抚养费。经多次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自己目前生病正在治疗中。另查明,被告朱某于2022年患恶性肿瘤。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官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结婚5年多,且生育了一个孩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现处于患病特殊时期,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和帮助,以利于其早日康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应当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化解矛盾,共渡难关。因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组合,更承载着家庭责任和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患病治疗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且多次调解后仍坚持离婚,不仅不符合相关规定,更是背离社会所倡导的夫妻和睦、互相帮助的家庭美德。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感情基础、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认为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感情的和谐美满,更在于一方处于危困境地时,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相互帮助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因此,法院不准许张某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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