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焊割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准”原则: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级、二级、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或者作为隔声、隔热设备的组成材料,若处于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9、附近有工种在作业存在遇明火有着火可能的材料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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