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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依法化“干戈”

作者: 中国荷泽网 来源: 中国荷泽网 发表时间:2024-04-11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姚红梅 周莹莹)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接着又发生二次事故,再次受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强险如何赔付?日前,巨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3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道路的原告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三分钟后,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又将倒地的原告李某碾压,造成原告李某再次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事故中,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两辆肇事车辆分别投保有交强险,且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内,两辆肇事车辆分别与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属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两辆机动车均为有责方,且原告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按照平均分摊的方式进行赔付。案件判决后,被告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只区分责任限额与无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内,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有责任,不论责任大小,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辆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均应在机动车有责限额内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伤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并未超出两辆肇事机动车交强险的总和,在此种情况下,两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不再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区分比例,应各承担伤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损失的一半,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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