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荷泽市-中国菏泽市-菏泽新闻网 > 县区新闻 > 正文
作者: 中国荷泽网 来源: 中国荷泽网 发表时间:2024-10-01
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陈参参 周莹莹)未满16周岁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日前,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23年11月,被告王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因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违规承载孙某,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违规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加重了事故发生的几率。在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及被告孙某都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死者李某的家属将被告王某、孙某及其监护人,某保险公司、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和孙某系未成年人且正在上学,为避免给二被告学习生活造成更大困扰,决定对本案进行庭前调解。法官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在了解到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对骑行人员的年龄进行了明示,车身载有“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的标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特别约定:“助力车保险只承担16至70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保险公司的诉讼。
法官通过告知被告王某方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依据,以及本案对孩子的影响,王某的父母同意调解,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孙某认为车辆并非孙某驾驶,孙某只是乘车人,且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孙某虽非车辆驾驶人,但是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孙某扫码解锁并支付了骑行费用,事故发生在被告王某接到被告孙某返程玩耍的路上,且孙某乘坐涉案车辆的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被告孙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孙某父母同意调解并愿意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倾心调解下,案件调解成功并当庭履行。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