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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拒执罪”案件

作者: 荷泽新闻网 来源: 荷泽新闻网 发表时间:2024-10-11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张婉青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 为不断加强执行力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日前,巨野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拒执罪”案件。

被告人葛某的儿子在上海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经协商,施工方将死亡赔偿费用转至葛某的账户内,后葛某儿媳刘某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巨野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支付刘某等人赔偿款。该判决生效后,刘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告人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葛某未依法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部分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巨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赔偿段某等四人193367.25元。随后,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告人赵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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