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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11-01
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姚红梅 周莹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法?若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近日,巨野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3年8月,原告姜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姜某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马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原告姜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姜某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后经鉴定,原告姜某构成伤残。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对各自承担责任比例争执不下。原告姜某认为,其乘载李某是出于善意且无偿的行为,李某作为电动车所有人既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及其父母辩称,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马某认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无异议,待核实完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李某及其父母是否应为姜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姜某作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驾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禁止性规定,且违反信号灯通行,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被告李某的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放任李某驾驶车辆外出并放任李某将车辆交由未满16周岁的原告姜某驾驶,监管不力,存在过错;再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概念,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综合考虑到本次事故发生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系未成年人等,判决李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姜某4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够成熟且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理能力有限,驾驶电动车易引发交通事故。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和监管监护职责,切勿贪图方便默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培养孩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