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荷泽市-中国菏泽市-菏泽新闻网 > 县区新闻 > 正文

写了借条不认账 法官依法来维权

作者: 荷泽小编 来源: 荷泽小编 发表时间:2024-03-15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陈静奎 )昔日朋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出借人凭借条起诉又遭到借款人否认称未收到此笔借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6年10月29日,被告陈某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迟迟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自己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并未收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自认其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合意。陈某某虽抗辩称款项并未交付,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结合本案的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习惯等,可以认定王某某向陈某某交付借款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陈某某之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案件按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借据)是证实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陈某某虽抗辩其出具欠条后,王某某一直未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但并未作出合理的说明。法院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为了避免类似纠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支付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应当要求借款人写明“今借到现金XX元”,以证明款项确已交付。

责任编辑:
荷泽小编
中共菏泽市委网信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4]20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17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12531号
Copyright© 2004-2012 heze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