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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荷泽日报 来源: 荷泽日报 发表时间:2024-09-30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单迪迪 周莹莹) 小学生在校打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
11岁的小明(化名)和12岁的小兰(化名)是某小学的学生,双方在课间休息时因小事发生纠纷,并导致小明头部受伤。事件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带孩子去医院进行了检查,为此支付检查费和药费3000余元。小明父母要求小兰全额赔偿,小兰父母不同意赔偿。经学校调解不成,小明的父母报警。经警方调解,双方家长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小兰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8000元,并公开向原告道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均为未成年,对于这起案件,要解决的不仅是赔偿问题,更重要的是让被告知道打架所造成的危害,这关系到一个孩子未来的健康成长。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但第一次调解并不顺利,小明和小兰的母亲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错,是对方的孩子先动手打的人,为此在法庭上争吵起来。眼看调解不成,承办法官先让双方回去冷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两名未成年人的班主任,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两人在学校的日常表现等。班主任详细向承办法官阐述了小明受伤的经过,希望法院能积极促成调解,让两个家庭化干戈为玉帛,缓解两名学生的对立情绪。
在充分了解案情、进一步捋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再次组织调解。承办法官站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规则,明确按责任划分承担比例,又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互相谅解,力争疏解双方心结。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家长就赔偿金额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兰的家长当庭支付小明20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表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造成损害或损失后,法律明确规定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希望每一位监护人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